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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06-30]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建立健全促进就业综合政策体系,实现劳动者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就业形势,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创业扶持

(一)放宽创业条件。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持证残疾人、退役军人以及高校毕业生开辟创业“绿色通道”,允许创业者履行法定手续后将住宅作为办公或经营场所,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即时办理;从事国家限制行业以外的个体经营的,自其首次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本市户籍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持证残疾人、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退役军人以及高校毕业生(包括市外户籍,创业地在诸暨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其中高校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其他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符合条件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可申请贴息,微利项目由财政全额贴息(以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准),从事其他项目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全额贴息,其他创业人员减半贴息。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展期不贴息。具体实施办法由人民银行诸暨市支行牵头,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共同参与制定。

(三)实行税收优惠。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行业外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条政策执行至2016年12月31日。

(四)加强创业基地建设。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和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市财政按规模给予主办方不超过30万元补贴;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进园区创业并经营满1年以上的,给予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年租金的25%,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如符合我市电子商务园区和科创园区经营认定的,按相关文件执行。

(五)鼓励自主创业。对本市户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经营满1年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3000元。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当年创办企业,吸纳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下同)的,经审核,每吸纳1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给予一次性促进就业社会保险补贴2000元;每吸纳1名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一次性促进就业社会保险补贴3000元。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创办企业并吸纳其他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每吸纳一人给予一次性促进就业社会保险补贴3000元。

对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开展网上创业,从事电子商务并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实名注册认证、经营满1年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通过综合评估,给予一次性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3000元。

对高校毕业生从事种养业,水稻种植面积100亩以上,水果、茶园种植面积30亩以上,蔬菜种植面积10亩以上,或从事其他政府许可的种养业达到相应规模,且承包土地期限在5年以上并签订规范化承包(流转)合同的,分别给予每年2万元的补助资金,连续扶持3年。对现代农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按我市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执行。对于高校毕业生发展家庭农场,给予每年每家1万元补助,连续扶持期限最长为2年。高校毕业生创办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且服务面积在3000亩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到员工制家政服务业就业、创业。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招用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不超过按上年度本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0%计算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项保险的单位实际缴费额之和的50%,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中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不得同时享受本条补贴政策。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执行至2017年12月31 日。

二、深化就业援助

(六)鼓励用人单位招收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对用人单位新招用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不超过按上年度本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0%计算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项保险的单位实际缴费额之和;岗位补贴为每人每月150元。新招用本市范围内参加过失业保险并缴费满1年的农村富余劳动力中的“4555”(女45—50周岁、男55—60周岁)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为每人每月100元。补贴期限除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七)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城乡基层就业。对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来诸就业创业按《关于进一步引进高校毕业生聚力暨阳创业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诸人才领20141号)执行。对毕业年度内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到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的基层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其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每年可按实给予补足。

(八)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提高见习期间的生活补贴标准,生活补贴由见习单位和市财政分担。市财政补贴标准为:大专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补贴,本科及以上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补贴。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如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鼓励用人单位招用见习生,高校毕业生被见习单位招(聘)用的,可补缴见习期的养老保险费,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除外)可给予补助。

(九)调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当年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最低档缴费标准的50%确定,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6年;对本市范围内参加过失业保险并缴费满1年的农村富余劳动力中的“4555”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月100元,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5年。

(十)提高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标准。对安置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500元的岗位补贴。其中,对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城镇低保家庭中的失业人员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在全日制公益性岗位上稳定就业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期限除安置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他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十一)实行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待遇。农村户籍的务工人员,如按有关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其失业后的失业保险待遇可按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待遇核定。

(十二)加强企业用工监测。实施失业动态监测,失业动态监测费用由市财政每年予以适当补贴。

三、强化就业培训

(十三)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积极组织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其他参加失业保险的各类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持证残疾人、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和在岗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合格后,经人力社保局和财政局审核,对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分别按每人400元、600元和800元给予补贴。对参加企业自主评价的机构,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发职业资格证,对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按每人500元、1000元和1500元给予补贴。

上述对象和外来务工人员及在本市服役的现役军人参加择业指导及适应性培训的,给予每人50元的补贴。

(十四)加强创业培训。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班学生、退役军人、持证残疾人、低保对象等人员参加由市人力社保局认定的创业培训和创业模拟实训的,按培训机构实际支出给予每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补贴。其他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培训后2年内在市内创业成功的,其培训费用按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据实报销。对已参加创业培训合格又参加技能培训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根据再就业培训政策的规定,免费享受技能培训和鉴定。

(十五)加强培训管理。技能培训补贴项目要符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对技能人才的需求方向。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技能培训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同一种类(工种)同一等级不得重复申请。凡享受政府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都应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非职业类高校毕业班学生和技师学院高职班学生实行免费技能鉴定。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给予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每人215元技能鉴定补贴。对进入公共实训基地参加职业技能实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适当实训补贴。无法鉴定的培训项目,原则上由主管部门制定培训大纲及评价机制,会同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审核实施。每年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实施培训质量评估。

本意见所涉及的扶持政策,如需制定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的,由人力社保、财政、人民银行、农业、民政、教育、残联等相关单位另行制定;如与其他由财政支出的补助重复的,不得重复享受,从高适用,一次贴补,且公示公开。

本意见所指“高校毕业生”除有特殊说明外,均指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城镇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中的失业人员、农村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中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复员转业军人(不含农村退伍军人)。“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指低保及低保边缘户家庭、残疾人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规定为准。

诸暨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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