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林大学知识产权作价入股开展创业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浙江农林大学关于鼓励和扶持创业的若干意见》(浙农林大〔2012〕89号),为规范学校学术创业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发展,鼓励学校教职工和在校学生利用学校知识产权作价入股创办企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执行学校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所产生的职务性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及非专利技术成果等知识产权。职务性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学校有权对其进行成果转化与产业化。若职务性知识产权获得后,2年内无正当理由未能实施转化的,在不改变权属的前提下,发明人可与学校约定(协议)或经学校同意自行进行成果转化,依法或依协议享受权益。
第三条 浙江农林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负责具有商业化价值的知识产权的报批、划转、作价入股及入股后形成的资产经营管理,代表学校持股,享有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成果完成人是指在职务性知识产权研发和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
第二章知识产权作价入股操作程序与要求
第五条 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的操作程序
(一)成果完成人向学校科技处提交知识产权转化应用审核表(包括技术内容、市场前景、权属界定、风险评估、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合作方合作意向及生产技术条件、经营状况、企业资信等),由学校科技处签署成果转化意见;
(二)成果完成人向资产公司提交成果转化应用审核表和作价入股初步方案;
(三)资产公司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作价,对作价入股初步方案组织论证,对知识产权入股事宜进行综合评估,形成作价入股方案。
(四)成果完成人、资产公司、合作方对新建或增资扩股组建企业方案洽谈,拟定组建方案(章程);
(五)组建企业方案经资产公司董事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六)签订知识产权作价入股合作协议;
(七)工商注册或变更工商注册;
(八)资产公司代表学校履行股东职责。
第六条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的操作要求
(一)知识产权作价入股创办的公司必须是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知识产权作价评估须由资产公司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履行相应手续(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变更、备案等)划转资产公司后,方可签订作价入股协议(合同)书。
(三)知识产权入股的价值和股份由资产公司、成果完成人、合作方洽谈确定。参与技术入股的相关成果完成人应确保技术的顺利实施,达到或超过预先确定的技术水平。
(四)协议(合同)生效后,成果完成人必须全面履行协议(合同)各项条款,并及时向资产公司通报合同履行情况及公司运行状况。
(五)成果完成人应将入股合作协议、公司章程、成员间股权分配协议、公司董事会名单、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有关资料交资产公司备案存档。
(六)以学校知识产权作价入股开展创业(创办或增资扩股),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独立承担法律及经济责任。
第三章 知识产权作价入股权益分配及奖励
第七条 以职务性知识产权作价入股方式开展创业的,通过协商,知识产权作价金额的60-80%股权可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其余股权由资产公司代表学校持有。资产公司每年从所持股份收益中提取20%作为创业基金、50%返还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
第八条 由资产公司代持全部知识产权股权的,对成果完成人的奖励事宜,视成果产业化中的贡献、经营管理、市场开拓等情况,由资产公司同成果完成人协商确定,最高限不超过全部知识产权股权收益的70%。其余收益20%作为创业基金,50%返还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
第九条成果完成人根据创业需要组建创业团队,团队成员之间的奖励分配,由其内部协商确定。对多人完成的职务性知识产权,仅部分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进行创业的,应给予未参与创业的成果完成人适当利益补偿,补偿额度不低于创业团队所获股权收益的5%,连续补偿5年。
第十条 成果完成人利用自有资金入股创业的,享有相应股权。利用横向(非政府计划)科研及社会合作与服务项目结余经费投入创业的,经成果完成人申请,结余经费划转至资产公司,其中80%用于创业,剩余20%经费作为创业基金。
第十一条 学校知识产权作价入股金额和学校所获股权收益的全部金额视为相关成果完成人当年或次年创业业绩,计入学院和个人岗位考核。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职务性知识产权,未经学校同意,擅自使用将其作价入股或创办企业的,学校将通过相关途径主张其权利,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及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 成果完成人虚构夸大技术成果及水平,欺诈学校及合作方,导致纠纷的,由资产经营公司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成果完成人持有的知识产权作价股份如要进行股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问题处理时,应确保学校利益不受损失,在同等条件下学校享有优先收购权。
第十五条 创业发展过程中需使用学校未作价入股的知识产权时,须经学校同意,签定协议后有偿使用。
第十六条 学校职务性知识产权作价入股创业的,优先进入学校创业孵化园或科技园,并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政策。
第十七条 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指二级学院(部)及研究中心,其所获收益应主要用于学科建设。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学校创业管理处负责解释。
《浙江农林大学学术创业业绩评价与计算办法》
为推进学术创业,激发教职工将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根据《浙江农林大学关于鼓励和扶持创业的若干意见(试行)》(浙农林大〔2012〕89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创业业绩计算范围
本办法适用的创业是指学校在编教职工以团队形式,利用科技成果、技术发明、设计创意和知识技能等学术资本创造价值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一)经济实体类:以学术资本和货币资金投入相结合(成果或智力作价入股),经工商或民政注册,由教职工团队独立创办或与校外企业合作创办的经济实体。
(二)创业工作室类:由相对固定人员组成,并在稳定的业务领域持续开展产品开发、设计创意、知识技能培训及科技咨询等有偿服务,以非经济实体形式进行的创业活动。
二、创业业绩评价内容
经学校认定的创业团队方可申请创业业绩评价与计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创业投入
(二)创业产出
1.经济收益
2.对学科专业建设的贡献度
3.对培养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贡献度
三、创业业绩评价与计算标准
(一)创业投入
企业注册资金大于50万元或知识产权作价额度大于10万元(含)的可计创业投入。计算公式如下:
I= M×K1
I-创业投入业绩点 ;M-注册资金业绩点;K1-知识产权价值系数
(1)注册资金业绩点M:0.5个业绩点/万元,按总金额分段计算:50万元(含)部分按100%计,50-100万元(含)部分按80%计,100-200万元(含)部分按60%计,200-500万元部分按40%计,500万元以上不计。
(2)知识产权价值系数K1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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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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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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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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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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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1=N/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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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知识产权作价额度占注册资金的比例。
注:1.横向结余经费用于注册资金部分不计业绩点
2.注册资金分年度到位的,先计算注册资金总量的业绩点,再按年度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占总量的比例计算当年业绩点。
(二)创业产出
1.经济收益:股权收益、知识产权转让收益及经营与服务净利润等经济收益中学校所获部分,以 5个业绩点/万元计;创业团队或个人所获收益,作为教学科研基金进入学校的,以 2个业绩点/万元计;如作为横向科研经费进入学校的,按横向项目管理。经济收益业绩点不与科研业绩重复计算。
2.对学科专业建设的贡献度
根据学院学科发展要求及创业团队实际情况,从5个方面进行综合定性评价,各项评分值累加得综合得分,以0.2个业绩点/分计业绩值。
对学科专业建设贡献度评价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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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价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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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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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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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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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6-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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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5分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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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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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教育教学改革:评价创业团队对创新创业教育及教学工作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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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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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相应创新创业教育任务,担任创业导师,创业活动很好地融入教学,教学评价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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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一定创新创业教育任务,担任创业导师,创业活动能融入教学,教学评价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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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一定创新创业教育任务,创业活动 能融入教学,教学评价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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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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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撑实训实习基地建设:评价创业活动对学生创业实训和专业实习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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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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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学院搭建学生创新创业实训和实践平台,系统为学生提供大量实训和专业实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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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学院搭建学生创新创业实训和实践平台,较系统为学生提供实训和专业实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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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平台但为学生提供的实训实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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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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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学科科研能力提高:评价创业活动与学科方向的结合度及对科研持续产出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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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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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活动与学科方向及内容结合度紧密,对科研持续产出贡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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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活动与学科方向及内容结合度较好,对科研持续产出贡献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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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活动与学科方向及内容结合度有一定结合,对科研持续产出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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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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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学科与经济社会结合:评价创业活动促进产学研平台建设及与社会(政府与产业界)合作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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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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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与企业共建产学研合作平台并长期开展合作,成效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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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与企业共建产学研合作平台并开展实质性合作,成效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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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搭建产学研合作平台,但促进学科的产研合作,成效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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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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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学科团队建设:评价创业活动对学科队伍建设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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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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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协同攻关能力强,成员因创业活动晋升高级职称且学术水平明显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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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协同攻关能力提高,成员因创业活动晋升高级职称或学术水平明显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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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能够协同攻关,成员因创业活动学术水平明显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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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培养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贡献度
创业团队成员担任创业导师,依托创业活动指导学生自主创业或就业、参加创业计划大赛、争取创业项目资助等。
对培养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贡献度
单位:个业绩点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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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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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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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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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学生创业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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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导学生自主创业活动,计2个业绩点/学生创业团队,每人每年不超过3个学生创业团队。
(2)通过吸收学生参与创业,解决毕业就业或促成学生自主创业(正式注册实体)的,另计2个业绩点/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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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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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学生参加创业计划大赛及其他创业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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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学生参赛,国家级4个业绩点/项、省级2个业绩点/项、厅局级1个业绩点/项,同一项目就高计一次。竞赛获奖另按《浙江林学院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管理办法》( 浙林院〔2008〕76号)的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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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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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学生创业项目获立项资助并按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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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学生创业活动获学校、政府或社会创业资金资助,国家级4个业绩点/项,省级2个业绩点/项,厅局级1个业绩点/项,同一项目就高计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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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指导学生自主创业是指教职工作为创业导师,对学校认定的学生创业团队进行长期实质指导。
(2)学生参与创业是指学生在教职工创业团队中持续承担工作任务,累积工作时间达半年以上,人数按实际参加创业的学生数计,不大于创业团队认定备案时的学生数。
(3)创业计划大赛级别认定按《浙江林学院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管理办法》( 浙林院〔2008〕76号)学科竞赛标准执行。
(3)创业项目级别认定:厅局级为学校或地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资助的创业项目,省级为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资助的创业项目,国家级为教育部、科技部、人社部等资助的创业项目。
四、创业业绩评价程序
1.创业业绩为年度评价,与教学科研业绩评价同步进行。
2.经认定的创业团队每年末进行创业业绩评价与计算,计算时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部)初审后报创业管理处审核,由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定创业团队年度创业业绩。
3.创业团队所获的创业业绩,由团队负责人按贡献大小给予分配,分别计入个人及相应的学院。创业业绩等效于教学科研业绩,纳入学院和教职工个人岗位考核体系。
4.在个人岗位业绩考核中,超过岗位额定业绩点部分,创业业绩津贴从创业收入中列支。
附注: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创业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