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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08-24]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激发创业创新活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引擎,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绍政发〔2015〕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一)放宽市场准入。全面实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实现“一表申请、一口受理、协同审批、一证五码”。继续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举措。

(二)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严格落实国家、省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退役不满3年的退役士兵等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

(三)实行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退军人、持证残疾人(以下统称“重点人群”)在本市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下同)的,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贷款;对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贷款。对重点人群实行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四)加大创业资金扶持力度。加大财政对自主创业的资金支持力度。将创业补助和一次性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合并为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一次性促进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调整为带动就业补贴。重点人群在本市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重点人群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带动3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五)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创业。重点人群从事农村电子商务创业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标准上浮20%。对从事农产品网络销售、农民网络消费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招用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下同),期限不超过3年。                                  

城乡劳动者在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服务1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5000元,其中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补贴标准提高到1万元。就业困难人员到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参照公益性岗位政策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不再享受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六)加快创业平台建设。鼓励新建或利用闲置场地改造建设一批面向大学生、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持证残疾人等人群的创业园。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的创业园,市财政按规模给予主办方不超过30万元补贴。

以上创业扶持政策对象为2015年1月1日以后初次创业的人员和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申请享受扶持政策的期限为初次创业或登记注册3年以内,政策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二、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七)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月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无欠缴纪录并且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上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稳定岗位补贴标准为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八)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小微企业招用重点人群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以上),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50%贴息,贴息标准按基础利率执行,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九)鼓励用人单位招收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对用人单位新招用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新招用本市范围内参加过失业保险并缴费满1年的农村富余劳动力中的“4555”(女45—50周岁、男55—60周岁)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为每人每月100元。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吸纳相关人员就业的按相关规定给予社保补贴。

三、统筹做好就业援助服务

(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回诸暨原籍应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的,可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见习单位所提供见习岗位须为本单位岗位。市财政补贴标准为:大专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补贴,本科及以上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补贴。

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当年灵活就业人员最低档缴费标准三分之二的社保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十一)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已申报灵活就业,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和本市范围内参加过失业保险并缴费满1年的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中“4555”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对安置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四、加强就业创业培训

(十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对组织开展我市职业技能培训的基地,经市人力社保局和财政局审核,对取得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职业资格的分别按每人400元、600元、800元给予培训补贴。对定点电子商务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电子商务培训并取得市人力社保局核发培训合格证书的按每人300元给予培训补贴。对参加企业自主评价的机构,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对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按每人500元、1000元、1500元给予补贴。对参加全国全省统一鉴定定点培训班的人员,并取得高级工、技师职业资格的分别给予培训或培养单位每人1000元、2000元培训补贴。对组织失业职工参加择业指导培训的机构,给予每人50元的培训补贴。    

(十三)加强创业培训。对登记失业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班学生、复退军人、持证残疾人、低保(低保边缘)对象等人员参加由市人力社保局认定的创业培训,按培训机构实际支出给予每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补贴。其他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培训后2年内在市内创业成功的,其培训费用按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据实报销。

(十四)加强培训管理。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技能培训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凡享受政府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都应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非职业类高校毕业班学生和技师学院高职班学生实行免费职业技能鉴定。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或《合格证书》的,给予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每人215元技能鉴定补贴。对进入公共实训基地参加职业技能实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适当实训补贴。每年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实施培训质量评估。  

本意见的高校毕业生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本意见涉及户改政策对象的按《关于调整诸暨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相关内容的通知》(诸人社发〔2015〕72号)文件执行。

本意见的相关扶持政策,同一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诸暨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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